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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连接银企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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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业协会章程

 

经2004年9月22日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业协会成立大会
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社会中介及其它相关机构自愿发起组建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律组织,业经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及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以提高甘肃企业信用为使命,独立负责地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逐步规范担保业务行为,组织开展行业行为自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担保机构的呼声,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以会员资信管理为核心,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不断提升会员信用;提供担保推介及配套服务,缓解企业融资、履约等困难,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贯彻政府政策意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城乡就业门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进甘肃经济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决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为中小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融资担保与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业务的推介服务。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权益;经政府部门授权,对申请成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资质审批。
    (五)收集、整理信用担保行业信息和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定期向会员及有关单位、企业发布;建立全省信用担保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平台,为会员提供查询和咨询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协助担保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地区业务。
    (六)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管理规则,并推进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经政府授权,组织实施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资金补偿与扶持计划。
    (七)组织开展信用与担保行业重大课题研究,组织协调实施担保再担保。
    (八)加强与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人才培训考核,人才交流合作,配合国家协会组织执业人员资格认证。
    (九)有关行业发展的情况统计及其它服务活动。
    (十)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单位会员包括:
    1、省内各类担保机构;
    2、省内各类中小企业;
    3、资信(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创业辅导等各类社会化中介组织;
    4、有关企业发展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包括:财会、金融、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理论及实际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中小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五)有较好的领导班子,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连续二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财务管理规范;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文件的能力;
    (六)担保机构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较高水平的预防控制风险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连续二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七)科研、教学和社团组织在其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或业务影响。
二、个人会员
(一) 符合团体会员第(一)、(二)、(三)条;
(二) 热心信用担保及相关事业;
(三) 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 有较高的文字撰写能力、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单位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向本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的有关情况;
(五) 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六)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 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九) 本会赋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和行约行规;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 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本会所有会员相互提供各自业务范围内一定比例的优惠服务;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本会要求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如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企业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确定本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行业的行约行规;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研究本会发展方向;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提出本会的发展规划;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担保机构会员每年缴纳2000元,其它单位会员每年缴纳500元。各会员应在每年三月底前一次性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后,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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